炒原油真的会赚钱么?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3-07 | 3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炒原油真的会赚钱么?
要讲清楚这个问题,先要从基础概念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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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又称现货交易平台。一般都是注册成立的公司,有的还有当地政府承认其从事现货交易的批文。交易所购买交易软件,投资者在交易所开户,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所靠赚取投资者的交易手续费(双向收费),与会员单位对投资者的亏损金额(头寸)进行约定比例分成盈利。

会员单位:一般都是注册资本金较少的公司,招募销售人员,通过QQ等联系投资者,说服其进行现货投资。一般招募有分析师、喊单师等,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分析和指导。会员单位与交易所签有协议,与投资者对赌,赚取投资者的全部投资亏损,或者与交易所约定分成比例,但投资者亏损的绝大部分由会员单位取得。

现货交易,主要包括原油、白银、沥青等,交易所接入国际原油走势数据,因具有股票市场无法匹敌地双向选择,可以买空也可以买多,只需缴纳少许的保证金,就可以操作杠杆交易。还有“专家”分析师帮助实时走势分析,喊单师指挥交易,投资者不用动脑,就可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这是相关投资从业人员的宣传。

由于股票市场的不景气,投资者的闲钱缺乏投资渠道,对于现货投资,很多投资者如获至宝,不加甄别。加之,金融办、证监会等部门对此种交易模式缺乏严格监管。一时间,投资现货交易成为一种时尚和潮流。投资者无一例外地在短期内全部亏空。

2017年3月16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对非法现货交易平台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近两年,经侦对此有所介入,在浙江等地有大量交易所被判处“非法交易罪”,会员单位人员则被判处“诈骗罪”。但刑事手段介入还属于个别情况,大部分投资者一夜倾家荡产之后,向法院起诉,很多投资者因缺乏证据而无法立案,很多法院以“投资者无法举证证明此种交易是期货交易,而驳回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对于交易所及其相关人员一般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会员单位及其人员一般认定为诈骗罪。

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有什么区别?

国务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证监会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简称《认定标准》),第二条规定: “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从事期货交易必须获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否则将被证监会认定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对于期货交易资质可通过查询证监会官网《期货经营机构名录》进行查询。

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现货交易必须要有仓库、有现货的交割等行为。

综上,如果是以现货交易之名行期货交易之实的,就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