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开信引发了吃瓜群众的热议,纷纷探讨起了究竟是“渣男”还是“渣女”。也有的朋友跑来向我们表达了自己的疑惑: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会不会触犯“敲诈勒索罪”呢?
其实,敲诈勒索罪离我们并不远,除了索要分手费的行为,社会上经常报道的索要赌债、“套路贷”、“碰瓷”等现象也涉嫌敲诈勒索罪。今天陈晓薇律师就来讲讲敲诈勒索罪的事情。
一、案件经过
2018年9月24日,陈昱霖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曝料,称吴秀波与其有7年的恋人关系,现在却惨遭抛弃。吴秀波方面并未给出太多回应,此事在公众眼中不了了之。
2019年1月18日深夜,陈昱霖父母通过其本人微博发表公开信,称吴秀波在2018年11月以补偿“分手费”的名义,假意哄骗陈昱霖回国,却暗中报警,朝阳区警方以陈昱霖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现已被逮捕。
第二天,微博“演员吴秀波工作室”发表了律师声明,称陈昱霖父母的公开信不属实;随后又发表了吴妻何震亚的声明,称陈昱霖一次次索要巨额钱财,从几百万上升到了几千万,忍无可忍才决定报案。
19日下午,陈昱霖母亲再次就此事发表声明,回应网友疑惑。
目前,本案仍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约法派”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
二、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遵纪守法的良善公民,敲诈勒索罪似乎离我们很远,然而该罪却经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陈晓薇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涉案当事人因被现货交易平台欺骗,跑去向平台老板索要本金,最终老板同意给其二十万现金赔偿。然而,在交接赔偿时,当事人却发现老板早已报警,公安当场以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最后此人也因敲诈勒索罪被定罪判刑。
曾经轰动一时的“北大博士案”,北大刑法学博士刘某因妻子被领导骚扰,殴打该领导并索取1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不仅如此,诸如本案中索要“分手费”的行为、社会中经常发生的“碰瓷”与“套路贷”现象等,都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现将各类敲诈勒索案件收录如下:
三、该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非法所得的财物也必须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同时具有其他的严重情节。
四、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总借如下:
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陈昱霖是否构成本罪?
根据上文所述,本案中陈昱霖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01是否是陈昱霖主动提出高额“分手费”赔偿
据网友爆料,陈主动多次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吴一共向其支付了3000万元。如果情况属实,提出如此高额的“分手费”,很难认定陈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02陈昱霖是否对吴秀波实施了威胁等行为
判断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也要看其是否向吴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的行为。她是否利用手上还未公布的吴秀波的隐私,对吴秀波进行了威胁,迫使吴秀波向她支付“分手费”?
陈昱霖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一步判断,如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尚未公布的三方协议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下我们应当保持理智,学会分辨爆炸式的网络信息,不要只看到事情的表象,等待朝阳区公安干警查清事实,相信本案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律师提醒
无论是感情纠葛还是其他情况,遇到问题要理智处理,索取财物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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