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2-17 | 3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集资都抓哪些人,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

A集团公司跟政府合作一个旅游生态养老产业园项目,成立B置业公司负责项目规划建设,成立C投资公司负责吸纳资金,整个项目260亿左右,投资公司负责30%的项目融资(项目资金构成:政府、银行资金,企业自筹),C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新农村改造、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投资咨询(金融、期货、证券除外)。C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投资公司目前把融资做成类似理财产品面向公众推广,问:C投资公司这样做是否已经算是非法集资?怎样避免?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

我国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罪行法定原则。所以,跟你讲清楚什么是非法集资,除了非法集资的情况外,均是合法行为。

,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

非法集资是一个统称,并非实质的法律概念。非法集资项下有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有共同之处,在表现上都有: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四个特征。集资诈骗罪多了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

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非法性,是指没有法律的授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没有拿到金融牌照。这里的金融牌照需要说明,目前我国除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私募外,没有其他可以吸纳存款的金融牌照。

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也就是说,不管营业执照写的多么好看,不管有没有什么大企业,政府部门背书,都属于不具备合法的金融牌照的情况。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

公开性,是指对外公开宣传,公开募集。主要表现形式是打广告、发传单、打陌生拜访电话,网络推广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将“口口相传”列为公开性的表现行为中。口口相传就是客户直接相互介绍的行为。在陈晓薇律师办理的众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人都会提出,我们没有打广告,也没有上述公开宣传的情况,都是熟人朋友以及熟人朋友介绍的人,为什么立案了。主要原因就是口口相传。如果明确知道客户介绍客户,那么就属于对于口口相传放任的行为,就属于公开宣传,也就具备了公开性的特征。

1、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召集其他人员参加,属于受害者,没有法律责任,但参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私募基金,具备金融牌照,产品也备案了,为什么会构成犯罪,主要就是募集没有“私下”即点对点进行,而是公开进行了。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公开进行的私募,也做入罪认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

社会性,是指任何人来投资理财均接受,并不限定在某一范围内。我们曾经碰到过一起案件,后来检察院免于起诉,就是因为集资范围仅限在本村内,外村人来投资,都不接受。最终,因为不具备社会性,而不构成犯罪。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利诱性,是指明确或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息的行为。实践中,有很多合同上虽然没有写明刚兑,但是在业务员做业务过程中,口头承诺刚兑,也属于利诱性的特征。尤其是在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案件中,合同中并不会有任何的承诺,但是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呢?就是因为有口头承诺保本保息。

3、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符合上述四个特征,再加上金额符合刑事追责标准的就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占有为目的,说白了就是拿了这些钱并不打算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拿了钱,还是想通过赚钱的方式,最终归还的,但因为客观原因,而最终无法兑付本息。在集资诈骗中,拿了钱,根本就不打算归还。主要表现在:虚构项目、虚假投资、奢侈投资、奢侈消费、隐匿财产,携款潜逃等。

具体来看,《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对其中的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六个条文。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

一旦具备上述五个特征,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即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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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 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解读称:修改后《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在该条第八项、第九项中分别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为依法惩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