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牛助手(APP)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开发者被判5年半,您怎么看?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11-20 | 45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利用计算机漏洞植入木马或病毒抓捕“肉鸡”的行为人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获取对“肉鸡”的控制权,并将该控制权出售或出租获利,至于他人获取后

司法实践当中,碰到比较多的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次先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余罪名后续将为大家讲解。

所实施的行为则并不关心。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同样打击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因为存在单独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反之,如果当事人在抓捕肉鸡之时的目的是为了他人用于“干扰”或 “破坏”的目的,在实务中就容易被认定与承租者或购买者之间存在合谋,存在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共同犯罪的故意,成为承租者或购买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共犯。由于承租者或购买者获取“肉鸡”控制权的目的是用于攻击商业对手网络或服务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包括下列行政法规:《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器,该行为往往被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如果抓捕“肉鸡”的行为人与承租者或购买者之间存在“共谋”则容易被按照法定刑更重的

结果: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比如网页无法访问,邮箱无法登陆,或者是将本来的访问DNS解析到一些非法网站,如境外赌博网站,黄色网站等。删除、修改、增加数据等。

抓捕“肉鸡”的过程中,“肉鸡”抓捕者往往是利用“暴力破解”、“漏洞扫描/查找”的方式寻找计算机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漏洞的终端并将木马或病毒(

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也叫“被控程序”)植入该终端。在植入“被控程序”之后,“肉鸡”抓捕者再通过“主控程序”来实现对“被控程序”的控制,从而达到控制多台“肉鸡”的

基于抓捕“肉鸡”的以上模式,在控方对“肉鸡”抓捕者的“肉鸡”数量进行确定时,往往会通过电子勘验笔录等证据来还原整个查找“肉鸡”抓捕者

量刑标准如下:

因此,从该角度而言,应注意审查控方是否提取“被控程序”、“主控程序”主控程序中的登录日记、主控列表等证据并交由当事人核对确认。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