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情况下,受害人都要报案吗?没报案,法院判了,是否得不到赔偿?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2-28 | 3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吸的钱还能返还吗,非吸案如何赔偿受害人。

随着案件进入逮捕程序后的漫长羁押后,集资参与人又会向办案机关请求释放某些关键岗位的高管,比如公司的财务

近3年以来,P2P、私募、线下理财等集中暴雷,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了很多投资人维权案件。通过我们专业的维权代理,我们将本来定性为非吸罪的案件变更为集资诈骗罪,让涉案人员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我们和投资人一起,提供了大量财产线索,为投资人挽损奠定了基础。

案件进入检法后,老集资参与人甚至抛弃要求办案机关羁押和重判公司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转而会以搞联名信

而现实中,很多投资人不知道如何维权,有的通过信访、闹访等不正规方式盲目维权,很多人因为闹访冲击司法机关,被行政拘留。这种维权方式既简单粗暴,又会给自身及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是众多维权途径中性价比最低、风险最大的一种维权方式。

因为老百姓知道,如果平台的实控人和高管被有罪判决后,其归还集资款项的主观意愿可能将丧失,大概率会导致人判

有的投资人想通过单独民事诉讼方式来挽损。他们觉得民事途径可以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而且其他投资人都去刑事登记报案,唯独他通过民事途径,挽回投资损失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最后朱亚娟律师提醒大家,当一个不了解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因涉嫌刑事案件的话,请一个律师是十分必须的,由于法律所授予律师的

集资参与人这种诉求的变化,其实是反映了集资参与人对于挽损的迫切需要。即:为了追回损失的需要,集资参与人向

大多数投资人很迷茫,不知道怎么操作?

所以,我们作为律师在参与非吸案件的过程中,对于集资参与人这种挽损的迫切需求,应当给与更多的关注,甚至在某

下面,陈晓薇律师团队为大家讲清楚:

但是实践中,办案机关早已千百遍的告诉集资参与人,在非吸案件中,办案机关没有为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的法定义务

首先,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挽损的来源是什么?

案件被法院判决后,法院执行部门最多将扣押在案的实物资产进行处置后,将所得价款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但是

1.涉案公司、企业结余的财产;

对于平台公司持有的债权,办案机关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借款人还钱。(对于南方某警方要求平台借款人还款的手段

2.公安机关追缴的财产;

另外,早些年的非吸案件,投资人的地位还算是受害人,很多地方上的集资大案,因涉及当地百姓众多,多年多次

3.借款人、债务人偿还的财产;

群体上访压力,导致地方政府为了稳定的需要,山东、河南等甚至出现了由地方政府最终来承担为受害人兑付的义务

4.嫌疑人、被告人及可能涉案人员退赃的财产。

随着这类事件越来越多,政府也无力承担。逐步地,非吸案件中的受害人角色演变成了集资参与人,非吸案件中已

了解了挽损来源,我们就会有的放矢。协助提供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线索,或者转移财产的线索。向非法集资公司的债务人催要债务,或者依法请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向债务人发催还借款告知。与办案机关协商出具谅解,让嫌疑人、被告人退赃,等等。

不再存在受害人这个角色,集资参与人这些年也在不断的接受政府的普法教育,让他们明白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应当自

我们代理的案件中,还有查扣了一些不易保存的物品,申请办案机关现行拍卖、变卖以确保价值不减损。

角色的变化,并不意味集资参与人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虽然法律规定集资参与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资损失自担责任

其次,最新的法律及刑事政策对于投资人的损失是如何规定的?

但是实践中,该类案件还是“受害人”的规格来对待“集资参与人”。只要平台有能力全覆盖给大家兑付,甚至可以不做刑

2019年1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上面梳理的这些,其实就是想说明一个问题,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才是处理非吸案件的重中之重,也是解题的题

可见,投资人的损失是优先于民事债务返还的。

 第五,被告方作为案件立即的利害关系人,在解决事儿的情况下通常含有本人心态。而对律师而言,案件实质上归属于别人的难题,可以

非吸案件之所以没有演变为集资诈骗,关键就在于平台公司将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正常的公司经营,或者是有真实的投

第三,投资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呢?

这也就是说其实平台公司并非是弹尽粮绝了,平台公司的现金资产变成了大量的未收回的债权资产,因时间原因无法

法律明确了非法集资类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集资参与人是不能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从上述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看出,在非法吸收工作存款犯罪中,投资人的损失是优先于民事债务返还,那么投资人通过报案确定自己投资人身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报案或者错过报案,那么可以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判决确定的债务即为民事债务,无法优先受偿。

正是因为风控措施不足,公司经营不当,投资失败等原因,导致平台公司的资金链突然断裂,无力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投

众所周知,非吸类案件的挽损比例因每个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统计显示,从5%到65%的挽损比例都存在,但绝大多数都在20%及以下。

。而集资参与人出于恐慌的情绪,显然也不会给平台公司太多的信任和时间去追索债权,一般会直接寄希望于将平台公司

刑事案件判决后,判决文书中会提及,集资参与人按投资比例分配相关财产。主犯人员对全部的投资损失承担继续退赔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这个时候就有点尴尬了,因为它的职责是查找犯罪证据,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处置资产并不是它应

也就是说,如果刑事报案,大多数非吸案件中,投资人至少可以保障有5%-20%的挽损。

当担负的工作。如果平台公司被拖入漫长的刑事程序后,平台公司的追债工作基本都会全面中止,损失反而会进一步

那么,我们再来看,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在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之后,没有挽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提出,需要等的时间比较长。

那些借款人呢,在听闻平台公司暴雷,甚至被采取刑事立案后,其大多抱着能赖则赖的心理,持续观望案件的发展,

民事诉讼即便胜诉,那么,因P2P平台的财产、被告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刑事案件的退赔,在民事案件中也几乎没有多余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续,即便被告人刑满出狱,其所获的各种收入,也是优先于民事判决中的退赔。

在我们接触的大部分平台老板来看,很少有人是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了老百姓的钱直接跑路的,绝大部分平台公

所以,陈晓薇律师建议投资人还是优先报案,参与剩余财产、追缴财产以及退赃财产的按比例分配。

运营比较好的平台公司,虽然资金链断裂,但是当仔细梳理他的资产时会发现,大部分投资或出借款项都有实物抵押,并

第四,在公安阶段错过了报案怎么办?

有多主体的连带保证,对这些抵押物进行估算后,大部分都能够覆盖集资参与人并略有剩余。迫于被刑事立案的压力,

1.投资项目无法兑付,投资人应该第一时间通过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是,要准备好相关的合同、银行转账证明、投资证明等来证明自己投资人的合法地位,得到公安机关的确认。这样,在刑事案件结束后,所余的财产、债务人的还款等才能第一时间按比例受偿。

只是由于客观情况,集资参与人在平台暴雷后,很难给平台老板以信任。这个时候,大家还是相信公安机关的力量,但是如

2. 在公安阶段没有及时去报案登记也不要紧,可以在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后去追加登记,追加登记也需要提供相关的合同、银行转账证明、投资证明等。在相关部门确认投资人身份之后,也可以在最终案件结束后得到按比例清偿。

果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平台公司老板便失去了对公司控制权,处置抵押物和追索连带保证人的工作就会全部中止,而另

3. 如果上述程序都错过了,本案刑事案件已经结案,且财产已经分配完毕,那投资人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权,这也是最后一道可以挽回损失的程序。这种情况下,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哪怕拿到胜诉的民事判决,也可以说是一纸无用空文。

集资参与人希望办案机关能够处置平台公司的资产,但是办案机关对于债权类和抵押担保类的资产又无力无权处置,双方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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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公检机关对于平台资产只有查封、冻结、扣押的权力,最终这些资产都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后,

而对于一些吸收资金对外出借的平台公司来说,他们没有多少实物资产,他们大部分的资产还是这种债权类资产。如果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流程,显然不利于解决人民群众的挽损需求和平台老板的还款免刑减刑的需求。

正是为了解决这个悖论,当时我们在办理一家涉及标的几亿,涵盖约几百名集资参与人的非吸案件中,第一次提出了这个思路——在刑事程序中(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阶段)我们集资参与人主动要求受让平台公司的这些债权,然后自己去通过民事程序,追索和处置这些债权,以达到挽回损失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