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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起群体性重大疑难案件中,通过代理增加了对当事人的补偿,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相关行政机关的认可及当事人的好评。多起案件当事人特地到京
陈晓薇律师收到“扬子鳄刑辩讲堂第一期”的邀请,向各位刑辩同仁分享对于“运用审判人员新规”实现有效辩护的相关思考。本期原创文章,将上述思考以书面形式分享给大家。
在多年拆迁诉讼案件法律实务实践特别是企业拆迁案件的代理基础上,2012年聚合多位圈内一线著名专业律师组成了“企业拆迁维权专业律师团”,并在“法之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并施行。本月正好是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三周年。
信于庭”的执业理念的基础上共同创立了全新律所品牌-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该团队主要从事大型企业拆迁维权、疑难企业拆迁维权、影响较大的企业拆迁、
结合三周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这一类占大部分;另一类是普通刑事案件(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重大社会影响),这类案件的比例次之;第三类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用少数案件来看待。
该团队以更加精进的服务,采取“专业团队会诊”的办案模式,倾力将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业内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律所中的专业品牌、可信赖品牌和知名品牌
人民陪审员法则是针对第三类重大、疑难案件,开辟了我国刑事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先河,更有利于刑事律师对该类案件进行有效辩护。
征收拆迁、拆除诉讼、违法拆违赔偿、商铺拆迁、住宅用房拆迁;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收回纠纷;土地征收、权属争议
鉴于案件情况并不如前一案例直接,因此加入了当事人在工作上的期待可能性和获利性的考察,用以证明虽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参与程度不深、作用不大
一、重点法条
1、北京市丰台区陈先生等多户《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项目》,村委会要求其腾退宅基地房屋,经过启动多个法律程序,成功获得满意高额补偿。
1. 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四条:
2、天津市蓟县陈先生等多户因《蓟县新城建设》要求宅基地换房,同期多户村民被拆除,经过调查取证,目前仍有保全的房屋免于被拆除,其他拆除行为均已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3、青海省西宁市兰女士等3户《西宁市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历经一年复议与诉讼,最终获得1:2房屋安置,受到当事人好评。
2. 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吴先生商业用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纠纷提供法律服务,二审开庭审理前经过律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成功争取数倍补偿,获其送锦旗表彰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
江苏省泰州市袁先生《关于青年路西侧等六个地块土地整理项目》房屋被拆除,经过多个程序的启动,补偿数额经法院调解书确认,最终获得800多万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辽宁省海城市张先生等8户《英洛通港产业大道工程项目》征占土地,拆除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已确认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14、河南省航空港区龙王办事处王先生《合村并城》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诉拆除违法,已被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最终获得高额补偿。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15、河南省航空港区三官庙办事处魏先生养殖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政府积 与委托人协商补偿数额,最终获得高额补偿。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17、河北省易县王女士《929航天民品项目》征收土地,其家属因征收被逮捕,律师介入后,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目前土地政府已放弃征收。
3. 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二条:
19、吉林省通化市王先生等3户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当事人蔬菜基地,村委会诉要求与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接受委托时已是二审判决生效。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经过律师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已发回原审一审法院重审,判决承包合同未解除;多个政府部门与委托人协商赔偿数额中。
4. 刑诉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1、为山东省泰安市王女士因旧城改造项目征用宅基地房屋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案件时房屋已被偷拆,历时半年启动法律程序提高60倍补偿款。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2、为贵州省陈先生等3户,因《长顺县干桥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委托人房屋及土地,提供调查取证服务,经过律师的努力,整个村的征地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4、为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肖女士因住宅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撤销政府部门的违建的行政处罚,后因地铁项目征收,最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6、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任女士等多户,因《成昆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委托人宅基地上房屋,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房屋被非法拆除已被法院确认违法,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7、为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杨女士因违法征收住宅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确认江油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目前赔偿程序正在进行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9、为河南省航空港银河办事处师女士养殖场被认定为违法建设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过一年的努力,最终获得高额补偿,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5.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律师在培养人才上很有心得体会,这与其曾担任大学老师有关,把每个求职律师当作学生言传身教。田文昌律师,始终倡导学者专家路线。从事律师之前,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律师是比较特殊专业领域,这个专业中但凡知名的律师都是一线办案律师。刑事业务很难外包或分工,非亲历亲为,无法有效辩护。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一线办案律师,银雷律师所的刑事专业律师中还有吴芳律师、王天阳律师、李玲玉律师。银雷律师所以外部招聘律师加入为主,积极吸引业内优秀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2004年12月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辞职,2015年开始实习。2006年,正式成为一名北京律师。至今已17年,已是名副其实的老律师及知名律师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在刑事案件中,敢对抗,真对抗,不做形式辩护,不惧怕司法机关,不务虚,不胆怯,勇敢、坚决、坚定。不炒作客户案例,只以客户利益为准,保护家属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的安全。以无罪辩护为手段实现最轻辩护的效果。对抗性辩护中,进退自如,把控尺度,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关多久判多久、尽量取保候审等作为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客户在信合上融集团旗下的专门从事科技开发的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2019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后申请取保候审。2020年,被移送至朝阳
(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客户提出,想报考公务员,希望不起诉。经过律师多次阅卷,提出辩护词,案件退补,再次移送起诉后,经过再次辩护,检察院做
(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进而认定承兑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支付结算”行为。这一入罪逻辑的问题在于,侦查机关并没有客观
6.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支付结算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货币的给付及清算实现资金从一方向另一方的流转。《支付结算办法》虽然对支付结算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结算业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二、为什么需要单独的“事实审”?
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1 犯罪的专业化、分工化、技术化
《支付结算解释》规定的“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归结起来可以概括为三类: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公转私”、套取
犯罪的专业化、分工化和技术化,使得很多新兴领域内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或者是创设出了新的犯罪形态。目前很多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只能百分之百依赖于司法鉴定。
如将《支付结算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与《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结算的概念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支付结算解释》
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鉴定被推翻的情况逐年增多。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水平也是良莠不齐。加之很多法律专业的人员,往往从一毕业就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其他知识面相对较窄
规定的“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形态是基本符合支付结算的两大特征的,即通过支付结算实现资金从一方向另一方的转移
所以,就需要相关知识的人进入到审判组织中,这样对于案件进行的事实认定才更具真实性。才可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对于USDT承兑商涉嫌帮信罪的辩护,应当围绕客观上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支付结算”以及主观上是否
因此,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刑法意义上的“支付结算”,是指通过虚构交易、“公转私”或支票等方式进行套现,以实现资金从
比如在现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尤其是P2P公司分工非常细,对于产品经理这个职位检察机关就存在认识错误。他们认为产品经理是经理职务,是设计金融理财产品的人员,给与主犯认定。但事实上完全错误,产品经理并不是这些。具体产品经理做什么工作呢?主要是把各种元素放到网页或者app上,使得更加美观,更符合大众的使用习惯。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再来审视承兑商的行为。无论是承兑商购买USDT的行为,还是承兑商向客户出售USDT的行为,都应认定
2 法官固有的职业习惯
其二,承兑商购买USDT以及向客户出售USDT,均为独立的行为,承兑商无法通过承兑行为实现资金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法官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但往往正是因为专业的职业习惯,可能存在思维定势。因为在之前审判中遇到的相类似的情况,很容易就类推过来。但往往可能会出现后案与前案完全不同的情况,造成冤假错案。
其三,即便存在客户购买USDT随后向电诈、网赌平台充值的情况,在承兑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承兑商而言,在客户
比如天津大妈赵春华的枪案,收购玉米获刑农民王力军,这些在普通的百姓看来,与犯罪相差十万八千里,怎么到了专业人员眼里就成犯罪了呢?所以,太专业,往往脱离生活实际,没有了平常百姓的认知。
综上,承兑商交易USDT的过程,不可能实现资金从凭证向货币状态的转化,更不可能实现资金从一方向另一方的转移。
这些案件往往争议比较大,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比较高,所以需要专门的事实审来进行事实方面的认定。
承兑商与客户或USDT出售方之间均为以USDT为标的物的合同行为,交付标的物并支付款项即完成交易。客户对USDT的处置
陪审员因为没有业绩考核的压力,或者说没有审判人员那么大,他们也会在有争议的事实上发表自己的观点。
值得深挖的是,其一,“仅履行其岗位职责,并依据其岗位领取工资”,这一表述实际上是从当事人听从公司安排,履行职责义务的角度说明当事人的行为
司法机关对于承兑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调查,通常会首先在录取嫌疑人口供的过程中展开。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会
三、律师如何将其运用到实践中?
通过对客观行为的调查判断承兑商是否主观明知。从司法实践来看,侦查机关会关注线下现金交易等“异常行为”推定承兑商涉嫌犯
新制度的出现到成熟需要漫长实践的过程,接下来,藉由以下三个案例抛砖引玉:
侦查机关之所以会关注这一问题,其逻辑在于,线下现金交易脱离了正常渠道的监管。现金交易避开了银行对资金走向的监管
第一个案例,是一起涉嫌内幕交易案,这个案子中存在着敏感期、内幕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购买股票具有正当理由等的争议。
使资金的去向难以追溯。有鉴于此,侦查机关会基于对以上“异常行为”的考量,推定承兑商的这些行为是为了规避监管
我们申请了具有证券相关从业经验的陪审员列席合议庭,最终法院同意了。在庭审上,通过发问明确了很多专业性问题,对于辩护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帮助。
笔者认为,侦查机关的这一逻辑,只是基于一些客观行为作出的主观性评价,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够以此“推定
第二个案例,是阜兴集团涉嫌集资诈骗和操纵证券市场的案子,庭前会议上赵某某的翟建律师提出申请7人合议庭。我代理朱某某,也附议了,并向法院邮寄了一份书面申请。
”承兑商在主观上明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
基于本案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社会影响重大,所以法院最终也同意了,证券相关专业的陪审员进入合议庭。
从主观动机上来看,许多承兑商在收购USDT的时候选择线下交易,并在交易对手的要求之下使用现金交易。首先,许多
第三个案例,是一起职务侵占的案子,关于建筑领域中非常细化的材料。在检察院阶段,我们仅针对鉴定意见就提出了42页的质证意见。
承兑商选择线下交易的初衷并不是为了逃避监管,而是为了增加“搬砖”的利润。在交易平台交易USDT,无论买进或卖出都
但我们觉得这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根本就不懂这些材料,甚至将同一种材料,因说法不同,而当成完全不同的材料来认定,导致错误百出,无辜增加了涉案金额。这个案子,我们也正在申请7人合议庭,申请有相关材料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进入审判。
需要支付手续费,如完全在平台买进再卖出,则利润是较低的,甚至会因为汇率的波动导致亏损。因此,承兑商转而选择线下收购
如果辩护方难以找到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资金有限,那么申请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便可以为己所用,不失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好办法。
USDT的方式,免除购买环节的手续费,进而增加利润。而部分交易使用现金是基于卖方的要求,此种情形下承兑商是被动接受
总之,我们认为事实审和法律审是应该分开,也是趋势。律师在此中也大有作为。以上仅是个人一些浅显的思考,希望各位同仁一起,多多关注与实践这项司法改革措施,共同推动司法进程。
洗钱行为与正常的USDT承兑行为有显著的区别。洗钱的目的在于尽快将资金以某种方式洗白,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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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做“亏本买卖”;但正常的承兑行为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除非情势变化,否则不会做亏本的生意。因此,在承兑商涉嫌帮信罪
类的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兑商的采购及出售的价格是否合理是一项重要的客观证据,这一证据能够对承兑商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作出有利的印证。如承兑商的采购价格、出售价格均为市场公允价格,且赚取的利润也与市场平均利润基本一致,在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承兑商存在主观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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