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认罪认罚4年半,陈晓薇律师团队精准辩护成功变更为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7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吸案件律师怎么收费,非吸公众存款全部归还怎么判。

2.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问题。范健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案涉借款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最近,很多人咨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了,但后悔,能不能推翻?推翻的概率有多大?会有什么不良后果?

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的多起案件,在介入之前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都在法院阶段推翻,并且成功缓刑。

3.关于杨盛帼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杨盛帼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签名的法律后果,其在案涉借据的借款人位置处签名

如:

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杨盛帼在其中一笔借款的借据上仅系作为见证人签名的问题,本院认为,在该借据的借款人处已签有

陈晓薇律师:「金融犯罪之非法集资案例分享」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非吸5年实刑变缓刑

杨盛帼名字的情况下,杨盛帼再在借据上签名,应视为对借款人处签有自己名字事项的确认,即认可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的事实

陈晓薇律师:「非吸律师辩护案例分享」涉非吸认罪认罚具结1年,庭审改判刑期减半

关于杨盛帼没有实际使用案涉借款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即使案涉款项全部为范健实际使用,杨盛帼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

接下来,将以近期陈晓薇律师团队的又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事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4年6个月,最终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例,为大家解答开头的问题。

可视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即杨盛帼自愿对范健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经本院了解,目前,案涉借款并未能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得到偿还

这起案例是陈晓薇律师团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由实刑辩缓刑的典型案例之一。在接下来的原创文章中,将继续为大家分享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成功改判减刑的其他案例。

4.关于案涉借款是否系庾胜、杨盛帼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本院二审调查情况以及范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刑事判决书

本期原创文章,为大家讲述办案全过程,检察院量刑实刑4年半,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不能推翻,如何推翻?

以及有关卷宗材料,案涉借款系由范健个人使用,并未用于杨盛帼、庾胜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案涉

一、经介绍找到陈晓薇律师团队,家属紧急委托

5.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适当的问题。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一审审理程序以及财产保全行为等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

又是忙碌的一天,陈律师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称妻子突然被公安带走了,急需委托律师。为了让家属早日安心,陈律师立马安排了周末与家属面谈。

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

经了解,X是某投资公司的理财部总监,但是已经离职7年,她和家人都从未想过,会因为此事而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三是明确了追缴

家中还有4岁和7岁的孩子需要母亲的陪伴。不管是对孩子,还是对整个家庭而言,都如同五雷轰顶,家人这才焦头烂额地到处寻找律师,希望能让妻子早日回家。

处置涉案财物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后经朋友介绍,家属找到了陈晓薇律师团队。

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问: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是:能不能想办法让人立马出来?任何代价都可以接受。

答:宽严相济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陈晓薇律师跟当事人及家属一再强调: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这次制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

律师不是算命先生。每一个案件都不同,但相同的是证据、事实的认定。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建立在对证据、事实的认定基础上,而不是在没有接触案件的时候就能得出能否缓刑,或者取保的结论。如果没有接触案件,没有了解证据就轻易得出的结论,作为一个成年人,也可以判断出真实性,不用律师多说。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神:一是严格把握

如果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去取保或者缓刑,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被骗。钱财与人两空(99.9%的情况都属于这种)。第二种,犯罪。即家属构成行贿罪,不但家人没有出来,还给家属自己往后生活又埋上一颗炸弹,随时可能会爆炸。

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是基于证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起来,非常专业的事情。而且要一步一个脚印去做好每一件事情,每一个希望不管在外人看来多渺茫,辩护人都要尽全力去争取。只有每一件小事都做到位,才能争取到最后的好结果,否则都是空谈。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

陈律师秉承专业的刑辩律师的精神,从专业角度出发,给予家属详细耐心的解答。家属当即理解,并表示同意委托陈律师团队。

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

根据家属描述: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X在公司只工作10个月,虽名为理财部总监,但实际上一直被架空,仅管理本部,没有管理过上海其他地区以及外地的理财部,只领取固定工资,且已经离职7年,任职期间的投资均已全部兑付;

答: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

2.涉案金额大概2000万(这与鉴定意见鉴定的1.28亿有很大出入,所以家属提供的信息律师仅做参考,并不能作为确实的事实直接接受);

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两高一部”《

3.X到案后一定会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且家里愿意退出全部工资;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追缴

4.X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有重病缠身的年迈父母,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

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

陈律师当即表示,通常情况,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是存在判缓的可能性的。但是,本案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二是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

1.理财部总监这个职位,是否被认定为从犯,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

2.本案金额的认定,可以从刑法的实质性角度出发,将上海其他地区以及外地的金额排除,尽量将金额降到最低;

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三是明确了追缴处置涉案财物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

3.有无续投、挂单、转单的情况等,这些都应该予以扣除。

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家属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答:宽严相济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受阻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这次制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逮捕满1个月后,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没几天,便接到了承办的电话。然而,承办所说的话却出乎我们的意料。承办声称,X在检察院提审时没有如实供述,不愿意认罪,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立案。

一是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下让我们和家属都很惊讶,因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悔罪表现,如果不认罪,是不可能立案的。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案人员分类处理。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

陈律师立马制定了新的应对策略,及时安排会见,让X亲自写一份认罪认罚自述书递交给检察院。

(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

认罪认罚自述书中表达三大点内容:

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政策精神。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

1.认罪:对于公司的犯罪行为,她因缺乏法律知识,没有明白办案人员的意思,公司确实存在“公开性”“非法性”“社会性”“利诱性”的情况。她现在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追悔莫及。

即“对于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犯罪目的发生转化或者犯罪目的明显不同的,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分别认定

2.悔罪:在家庭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她已经委托家属准备好了全额退赃款,希望能为弥补投资人的损失和减少社会危害性尽力而为。

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的差异。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

3.家庭:她有两个未成年孩子,被拘留前都是她一个人照顾。孩子和爸妈情绪均已处于崩溃边缘,她心如刀绞,希望能给她取保候审的机会,回家照顾一家老小。保证绝无再犯可能。

一般而言,处于领导层、管理层的核心人员,往往对集资项目的运营模式与规则具有主导权,更清楚项目本身能否产生利益,尤其是互联网APP项目,

陈律师立即预约了最早的一班会见,并拿到X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自述书》,立即向检察院第二次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检察院表示这个阶段已经申请过了,因此不予立案,但经过陈律师多次沟通,检察官表示会将其作为坦白考虑进量刑情节。

处于领导层、管理层的核心人员掌握着APP后台的最高权限账号和密码,能够任意修改后台数据。而对于受雇员工,其员工的身份与地位,决定了这类人员

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惹风波

对项目运营模式与规则没有主导权,其可能知道项目基本的模式与规则,但规则与模式是作为投资人投资项目获利的手段,还是用来诈骗投资人钱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在阅卷时,我们发现,鉴定意见也未区分本部和其他地区的业务,仅仅笼统地统计了其在职期间的公司全部业务,金额高达1.28亿元。这比之前我们从X及其家属了解到的金额,远远超出数倍。

就拿我们办理的一起虚拟货币投资理财型项目而言,A某宣传要发行一款基于以太坊区块链技术,上交易所的虚拟货币,找来技术人员设计了一款APP

我们立即向检察院申请调取鉴定意见的详细数据,希望将各地区的业务予以区分,把其他地区的业务金额予以扣除。但检察院表示,同案人员都表示X是理财部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部业务,不需要对金额区分。

策划采用众筹主流虚拟货币兑换自己发行虚拟币的方式,雇佣了不少员工参与平台的运营与宣传,宣称所造的虚拟货币将会上交易所,并且投资该虚拟币将会有

我们也抓住同案人员供述的细节,提出其他地区的负责人因与X存在矛盾,一直是直接向老板汇报的,从未经过X,刑事应当看实质,而不是看形式。

用户可以通过USDT等虚拟货币充值到A某指定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或者通过人民币在平台内充值到平台的其他用户,通过其他用户转换为USDT等高额收益

但检察院没有采纳,将公司全部金额计算在内,并认定X为主犯,给出了4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

但实际情况是,A某并没有使用区块链技术,也不打算上交易所,且掌握了后台的账号跟密码,自行操作后台数据,让用户在平台内部买卖

我们向检察院明确表示,坚决不认可对X的主犯认定,也坚决不同意这个量刑建议,我们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该案件中,受雇员工也被以集资诈骗罪起诉,但是受雇员工基于自己的身份与地位,根本就无法得知处于绝对支配与控制地位的A某,利用自己所策

并多次请求检察官告知X,律师不同意签署。

划的模式与规则,去骗取用户的钱财,也无法得知A某掌握后台权限随意修改数据。而这些事实是决定项目本身是否是一个打着幌子的集资诈骗项目

(有人会问,为什么律师不去告知当事人呢?因为检察院通知签署认罪认罚的时间非常之短,加之疫情期间的会见都需要预约,从检察院通知之日开始预约,也要到一周以后才能预约上,所以无法第一时间去告知当事人)

因此,受雇员工基于自己的身份与地位,是无法和项目运营模式、规则制定者、后台权限掌握一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的共同故意。

当天,我们及时跟检察院联系,没想到的是,阴差阳错之下,X已经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让我们的辩护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之后想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简直难上加难,如果X当庭推翻,势必会对她的认罪悔罪态度有着不良影响,刑期将会变得更高。

评价参与人员的职责与分工,一是判断所参与的事项是否带有管理、领导性质,进而推定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其职责分工会不会是诈骗环节

一般来说,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不是一般的欺诈行为,而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后,财产无法挽回的关键行为。

                                            

              认罪认罚具结书

就在上述办理的虚拟货币投资理财型项目,A某招聘了十几名员工,将其分为客服组,资金审核组,宣传组,并分别安排用户答疑、出入金的审核

四、开庭审理扭转乾坤

虽然表面上看,每个受雇参与员工都是整个项目的一部分,但是必须要判断的是每个受雇员工是否都是带有诈骗和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参与,这又得通过

由于X已经亲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决定,让X仍然保持认罪认罚的好态度,由我们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主从犯、金额上的辩护。

而在该案件中,受雇员工的职责与分工,均不能成为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的关键事实,各员工无法对投资人的资金进行直接的控制,无法直接

庭审过程中,陈律师在发问环节,再次向X确认,愿不愿意在法庭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认罪认罚?X明确表示愿意。

让投资人遭受损失,投资人的资金能否挽回,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在于支配控制资金的人员。虽然受雇员工参与的环节为吸收公众的资金提供了帮助

庭审中,陈律师将对X有利的供述一一列出,表明实质上,X并未负责公司全部业务,仅应对本部业务金额负责。并将全案所有人员的吸收金额、在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做成表格,对比之下,可以明显看出,X不管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是作用最小、罪行最轻的一个。

一般而言,在共同犯罪或者非集资类案件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习惯于从获利的金额,获利来源,获利方式来推定参与人是否

同时,陈律师也指出了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鉴定意见中既未明确投资时间,也未区分分部,仅仅笼统的计算,是存在明显错误的。并让控方当庭举证详细的数据。很显然,控方没有重视,也未能举出详细数据。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中的经验逻辑是,如果参与人员获利的方式有分红、股份,从项目或者投资人的资金中,获利数额较多,则说明涉案人员

之后,更是晓之以情,再次强调,X离职7年,在职共10个月,7个月都在怀孕,收入只是正常固定工资,最终却换来4年半有期徒刑。刑期是其工作时间的近6倍!何况已经离职7年,已经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刑法以教育挽救为目标,而不是打破和谐。如果对X判处实刑,将会增加新的社会矛盾。

姑且不论该推定逻辑是否成立,但至少提供了一条反推受雇员工不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辩护路径。即如果参与人员只有固定工资或提成

更何况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这只会让群众感觉到法律的冰冷与无情,起不到任何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

如【(2018)闽06刑初23号】被告人林某等人受雇于林A,在林A非法集资时提供帮助,仅获得被告人林A发放的薪酬并决定给予的工作奖励,并非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晓薇律师的辩护意见,加上后面家属进行了退赔的情节,将X的量刑由有期徒刑4年半,改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林A集资后给予的分成,被告人林某等人受被告人林A高额利诱参与MAK,将自有资金投入MAK以期获利,故上述人员主观上没有非法

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取得非法集资款项的分成。被告人林平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无论是在虚拟货币理财型集资诈骗案件,还是各种集资诈骗类型案件,受雇员工并不当然就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对受雇员工定性时

                                                    

                                        判决书

应当秉承分别评价的原则,既要从正面评价,受雇员工是否对集资款项形成支配与控制,是否决定款项的用途,从而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宣判当日,家属便在接近傍晚的时候在看守所门口接到了X,在分离九个多月后终于一家团聚。

也要从受雇员工的身份、地位、职责、获利方式的角度,侧面分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尤其是充分利用受雇员工的身份、地位、职责、获利方式

夜晚,X被家人邀请进我们的法律服务群,并向我们表达了诚挚的感谢。我们也非常感谢一路走来,他们对我们的信任和理解,辛勤的工作最终换来整个圆满的结局,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韩某锋先后设立并实际控制多个境外网络投资平台,被告人童某参与设立上述投资平台,并担任主要负责人。在此期间

本案最终能有好的结果,并不是表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随意推翻,而是在签署前我们便十分强硬地向检察院表示过我们的态度——不同意!

被告人韩某锋、童某以给予投资人高额利息及发展会员给予佣金为诱饵,以在国内推广“外汇投资”、“原始股”等项目名义,通过网站广告、组织聚会、

后续,我们做了大量的庭审准备工作,在庭审上,我们又运用专业知识,指出了案件存在的重大事实认定错定。

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安排上述投资平台通过网站链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代收代付。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将非法集资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

才最终说服法院,为X争取到了缓刑判决。

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等,其他资金由韩某锋、童某支配使用。2015年10月,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将投资平台以亏损破产为由关闭,逃避返还资金。被告人

很多当事人之所以枉顾律师意见,在检察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很多基于其同监室人员的洗脑,而对律师的专业判断置之不理。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童某犯集资诈骗罪

任何刑事辩护工作,都是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努力,一起配合下完成的,而不是律师冲在前面,当事人缩在后面。

本案被告人设立并控制网络投资平台,通过网站链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隐蔽性和迷惑性强,涉案人数众多,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8亿多元

再次提醒:对待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一定要十分慎重,多听律师的专业分析!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还是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抵制非法集资,一旦发现自己可能参与非法集资时,要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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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多个境外网络投资平台,以给予投资人高额利息及发展会员得佣金为诱饵,在国内推广“外汇投资”、“原始股”等项目,向1761名集资参与人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849558056.8元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韩某锋先后设立并实际控制多个境外网络投资平台,被告人童某参与设立上述投资平台,并担任主要负责人。在此期间,被告人韩某锋、童某以给予投资人高额利息及发展会员给予佣金为诱饵,以在国内推广“外汇投资”、“原始股”等项目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