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罪,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
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成熟,使得很多人利用翻墙软件观看外国新闻,有的甚至参与境外的赌博等非法活动,变得越来越容易。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入刑,就是对此类犯罪活动进行的严厉打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中比较新型的
罪名,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公示出来的判决仅3例,主要是销售VPN翻墙软件涉嫌犯罪。
OTC商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涉及“支付结算”这一帮助行为。针对帮信罪,辩护人可以抓住虚拟币OTC交易模式的特点,以“主观明知”为突破口,进行无罪辩护。
近日,陈晓薇律师团队就代理了一起涉嫌拒不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在我们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检察院做出了免于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在被拘留后第37天,成功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新兴的罪名,近年来尤其高发。根据法律规定,该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属于轻罪范畴。因此从方律师认为,该罪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概率更大。且该罪非常考验刑事辩护律师的经验,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对该罪的构成,定罪量刑以及案例都比较熟悉,则辩护起来更得心应手,取保候审、缓刑的概率也就越大。
KYC(Know your customer)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是在虚拟币OTC交易中一种常用的审查资金安全性的方法。在币圈实践中,较高级别的KYC是需要对方手持身份证、银行卡录制视频,在视频中明确自己的身份
当事人M因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上海浦东警方跨省抓捕归案,进行了刑事拘留。
陈晓薇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与M家属沟通,以及会见M本人,我们坚信M不构成犯罪。
辩护团队把握住37天的黄金救援时间,多次与公安沟通交流,并递交了专业的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对M做出了免于逮捕的决定,使M重获自由,能够与家人团聚。
办案机关指控OTC商户涉嫌帮信罪时,往往会抓住一点,OTC商户的收款账户曾经被冻结过。故而推定,OTC商户明知OTC交易是存在风险的,应当知道有人通过买卖虚拟币进行洗钱,仍旧继续进行虚拟币交易
首先,对于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之后,绝大多数账户都能解冻。其次,上述指控的逻辑是,在收款账户被冻结后,必须停止交易,否则再次收到赃款,就构成犯罪。这种简单粗暴的归罪逻辑
一、专业家属放弃“关系”,寻求专业律师辩护
OTC商户大部分业务为买卖泰达币(USDT)。USDT是基于美元的一种代币,1USDT=1美元,USDT的价值相对较为稳定,波动较小。OTC商户通过泰达币的买进与卖出,从中赚取几分钱的差价
一个月前,当事人的家属十分焦急地找到陈晓薇律师。了解得知,当事人M在外地家中,突然被多名警察破门而入,直接带走,后来才得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上海浦东警方拘留。
家属表示,全家人一直以来都是安分守己的老实人,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时之间,大家不知所措,听说“找关系”可以让当事人尽早出来,家属一时情急,四处打听求助。
但是,找了几天关系后,家属发现,这条路根本走不通。家属均有较高学历,在与一些所谓“关系”律师接触后,评判并不靠谱。不但钱财会被骗,还有可能让自己担上犯罪的风险。
经过家属们的深思熟虑和讨论后,终于决定一定要找专业律师辩护。这才找到了陈律师。
家属将所知的情况告知陈律师。陈律师首先安抚好家属的情绪,因为家属所了解的案情不过皮毛,无法对案件整体还原。
陈晓薇律师向家属表示:从家属给出的信息来看,本案并不构成犯罪,但具体如何,得去会见M本人,了解详细情况。当务之急是安排会见,尽早了解案件全貌,进而做出客观真实的专业判断。
家属听后,非常认可陈律师的专业度和工作态度,尤其是陈律师对于计算机、网络类专业知识的熟悉掌握,家属立即决定委托陈律师团队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
随着“断卡行动”的推进,OTC交易被冻结的情况越来越多,火币网推出了蓝盾认证商户,这些商户通常经KYC认证,信誉较高,交易相对安全,因此这样的商户价格相对较高,甚至比一般的商户高出0.05元
二、及时安排会见,了解全部案情
很多办案人员认为,OTC商户的交易金额过大,存在主观犯意,其基本逻辑是,OTC商户不确定资金来源就进行这么大额的交易,不符合交易习惯。实质上,在币圈中,不乏持有巨额虚拟货币资产的玩家。
收到家属的委托手续后,陈律师团队立即去看守所进行了会见预约的绑定,并预约了最早一班的会见。
这也是陈晓薇律师团队的一贯严格要求,必须在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
会见当事人,我们首先会尽可能地安抚当事人的情绪,让当事人保持沉着冷静,避免盲目焦虑,将案件的情况跟律师将清楚。
当事人M是名高智商、高情商的技术人员,听完陈律师的介绍和安抚后,逻辑清晰地将基本案情全盘告知。
了解完基本案情,陈律师心中立即有了基本的判断,M根本不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首先,M所做的业务仅仅是代理租售VPS的业务(不懂的可以百度查询),这属于合法业务。M并没有租售或参与搭建VPN(翻墙软件、程序等)平台业务,对于租售的VPS客户,M也并不知情他们的用途。从主观、客观来看,M均不存在“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其次,本罪的另一构成要件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但M并未收到过任何公安机关、网信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警告、训诫、处罚以及责令整改的相关通知,所以,M不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
因此,陈晓薇律师坚信:在两个要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M并不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泰达币仅赚取其中的1-2分差价。以泰达币7元/枚为例,100万的交易资金,OTC商户仅能获利1500元左右。OTC商户为了保证收益,大额交易是广泛存在的,因此交易金额的大小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
OTC商户在交易过程中收到赃款导致银行卡被冻结,首先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争取做到“解冻事了”。在办案机关先入为主,推定明知的情况下,若被控涉嫌犯罪,则应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
三、坚持无罪辩护,才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最大保护
首先,笔者要指出,目前我国的虚拟币交易市场本就不存在“场内交易”。 所谓的场内交易,即个人支付给交易平台法定货币,平台给予个人相应的数字货币。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
“把刑事案件终结在最前端”——是陈晓薇律师团队的口号。
因为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检察院阶段不逮捕的案件约占全国刑事案件总量的22%,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约占全国刑事案件总量的2%,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仅占全国刑事案件的0.08%。
经过专业分析,陈晓薇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因此需要尽快与承办警官联系,讲清楚当事人所涉及的业务的合法性,以及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角度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分秒必争,一旦案件提请检察院批捕,工作量势必会大增,且辩护难度将加大。
《公告》只明确规定了平台无法进行兑换业务,但没有禁止个人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目前主流交易平台如火币网,虽然仍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发挥作用,但其并不直接进行兑换
第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及时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并递交委托手续。
而是广泛采用信息平台的撮合机制。比如在火币网上入驻有多家币商,买家想购买虚拟币,就可以在币商中挑选一家进行交易,下单后,买家将人民币直接支付到币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在递交委托手续后,我们便开始向承办警官联系并表达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在22天的时候我们递交了一份专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M不构成犯罪。
承办警官表示,对于我们提出的情况,他们还需要再去提审,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
此外,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9)浙0192民初1626号】一案中,判决书载明:比特币的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数字货币,虽然针对比特币及其他通过代币融资
第二步,指导家属准备取保候审证据材料,并制作取保候审申请书初稿。
投机炒作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实质上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
取保候审申请需要做好充足的前期准备,在撰写期间,也会经过多次修改完善,以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一方面,家属需要根据我们团队多年经验总结得出的取保候审证据目录,尽可能多地如实提供其中的材料。
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
此外,另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类案的参考,刑事辩护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尤其是对于部分做罪轻辩护的案件,都会考虑搜集、提交相关判例,以部分生效判决的轻判结果去推动案件的辩护。
另一方面,我们会准备好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初稿。
申请书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第二部分,侧重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公安调查的态度,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侦查与审理,同样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三部分,阐述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负面连锁反应,及取保候审审的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对于跑分平台来说,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方面探讨,除了非法经营罪之外,是否有其他轻罪可以适用?此时,就会有另一个小口袋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律师答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外延很宽,归根到底是因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刑法规定,其涵盖了电信网络、
为什么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不直接提不构成犯罪要求直接释放的法律意见?而是要提取保候审的申请?
网络犯罪领域的多个行业和多种运营模式,而“跑分模式”恰好与“支付结算”挂钩。因此,从外延上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然可以适用于涉“跑分平台”的案件。
这里需要解释下,本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即便是明显的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也不会直接撤销案件,无罪释放。而是以取保候审的形式先释放,等取保候审期间(1年)过后,才会销案。所以,同时,我们也要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但在浙江等地,只要认为不构成犯罪,则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不会继续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当然也有不少案件由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本身的争议,也可能是因为关联事实、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彻底的无罪辩护思路,来推动整个案件的有利结果。
第三步,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公安再次提审的情况,并确定取保候审申请书的终稿。
裁判理由: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喻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采取在GM公司电商平台注册“HZ汽车用品专营店”店铺,将该店铺借给阳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
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22天左右,一般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最佳时机。
我们在第22天递交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继续与承办警官进行沟通,口头表达我们的无罪辩护观点。
为了达到良好的沟通效果,我们在递交了法律意见书之后的每一天,基本都跟承办人员联系一次。
刑事案件进展往往变化多端、难以预测,这就需要专业律师凭借经验,灵活地应对每一种新情况,以实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在该店铺内进行虚假交易,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垫资打款、接收资金等帮助,并按照店铺交易金额以及个人垫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期间,被告人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喻某纠集,
四、检察院免于逮捕,家人得以团聚
仍然向被告人喻某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305万元,用于向他人垫资打款,被告人何某按照出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后经查证,该铺接收的系参与网络赌博的非法资金。经审计,
本案公安如期递交到检察院审查逮捕。公安之所以这么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是因为行为人是他们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跨省抓捕归案的。但并不表示我们在公安阶段的努力都白费了。
我们继续向检察院递交免于逮捕的法律意见,还是坚持无罪辩护。期间经过多次沟通,终于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了免于逮捕的好结果。
检察院阶段审查了本案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认为M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M 也最终走出了看守所,与家人得以团聚。
人民币8334.0577万元,被冻结资金人民币3187.1268万元。此外,被告人喻某在明知阳某等人可能实施“刷单套现”等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在GM公司先后注册“CS手机专营店”、“KB办公专营店”、
法条指引
上述5家店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累计接收资金人民币51756.3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高某、薛某某、韩某某在明知利用银行卡在网络平台跑分,是为网络赌博和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使用自己及高某母亲
陈晓薇律师的话
裁判理由:李某某、王某某、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通过为赌博平台周转资金等业务从中获利。具体运作模式是: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伙同王某(不起诉)、张某1(不起诉)、武某(不起诉)、
面对错综复杂的证据,律师需要保持清净的内心,对专业熟练掌握,才能做出准确的预判,进而制定有效辩护的辩护方向。
每一位刑事律师都应该提升专业水平,逻辑思考能力,丰富法律之外的相关专业知识。
我们团队代理过大量的计算机、网络类的刑事辩护业务,对于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运营等均非常了解,这也是本次辩护能成功的重要基础。
三方支付“拼多多”网站上注册成立多家店铺,并关联银行卡,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赌博平台不固定账户向赌博平台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赌博平台再安排人以在“拼多多”店铺上购买商品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将赌博资金汇入网店,赌博平台根据每个网店所收到的资金数额与被告人李某某结算佣金,李某某从中提成后将佣金转给王某某,王某某从中提成后再将佣金分发给下级武某、张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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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杨某某与牛某预谋后从陕西FL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跑分平台系统,通过被告人董某介绍与境外赌博网站建立链接,被告人杨某某、牛某负责与境外赌博网站结算费用,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平台的财务,被告人杨某甲、牛某某担任平台的客服,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招募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多名代理,由代理提供收款二维码通过跑分平台收取参赌人员赌资,然后将赌资转到境外赌博网站,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时使用,被告人杨某某、董某、牛某、郑某某等人在平台上根据交易金额按比例抽取佣金,该平台非法为境外赌博网站收取赌资46423414.1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牛某、董某、杨某甲、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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