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非吸五年实刑变更为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07 | 7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陈晓薇律师团队又收到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决书,非吸业务员能判缓刑吗,非吸业务员必须判刑吗

当事人刑期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有期徒刑4年6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起案例又成为陈晓薇律师团队诸多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减刑的典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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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创文章,就为大家讲清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还能不能推翻?以及如何推翻?

(本案判决书)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否推翻?


几个月前,陈晓薇律师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称急需委托,案子已经到法院了,过几天就要开庭了。时间刻不容缓,但当天工作时间已经排满,为了让家属早日安心,陈律师毫不犹豫地将见面安排在了当天傍晚。


P是某投资公司的销售主管,在公安和检察院阶段都没有委托律师。仅仅只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值班律师在场。

(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


P和家人都以为事情不会很严重,最多一两年刑期。万万没想到,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居然是4年6个月。关键是P竟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了该量刑建议。在签署后的第二天,P就后悔了。此时,P和家属都陷入了惊慌之中。于是乎,赶紧开始慌忙寻找律师。


在律师扎堆的年代,令人感觉靠谱的律师并不好找。家属见过很多律师,均众口一词,告知家属,P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推翻只会让刑期更重,不要白费力气了。就连家属的好友,也都劝家属不要白花冤枉钱,家属几乎快要放弃了。


在一好友的引荐下,家属找到了陈律师。陈律师在电话中简单询问情况后,告知家属基于本案证据、事实的诸多细节,需要家属来律所面谈,以便进行专业的分析判断。


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是:


《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署,究竟能否推翻?


陈晓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跟当事人及家属一再强调:


哪怕是民事合同,只要签订了,单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是刑事司法这么严肃的程序。


法院最讨厌前脚签了认罪认罚,后脚无理由反悔的被告人。


要推翻所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要找出案件在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合理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是没有考虑进去的,足以否定或者影响之前的量刑建议。


这些合理理由在非吸类案件中一般表现为:没有认定从犯、涉案三个金额(吸收的总金额、造成损失的金额、违法所得)是否错误、没有认定自首等等。


所以,不能单纯的讲能不能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而需要律师对本案的全部证据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之后再确定!


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过多起在检察院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面觉得刑期太重反悔的案件。这些案件在陈律师团队的精细化辩护后,大部分都取得了减轻刑期的良好效果。


本案经过我们的专业分析,认为:


第一,根据家属的描述,本案的涉案金额可能存在很大问题。比如有大量重复投资的情形,以及挂单、转单的情况。因为还没有阅卷,鉴定意见中是否扣除并不清楚,但不排除未扣除的可能性。


第二,本案的主从犯认定也可能存在错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4年6个月有期徒刑,就可以看出,P在本案中被认定为主犯。但是目前看来,P只是一个团队主管,该公司在上海有3个分部,跟P职务相同的主管共计近30余人,难道这些人都要被认定为主犯吗?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况。


第三,从我们代理的大量非吸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团队主管(团队长)这种级别的,通常都会认定为从犯。


因此,本案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完全存在合理理由,陈律师建议家属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本案。


家属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二、如何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二天即向法官预约阅卷,拿到了《起诉书》副本。经过阅卷后,我们发现,果然存在之前分析出来的问题。这就是律师经验的重要性。


我们阅卷发现:


1、本案的鉴定意见只有对计算结果简单描述的文字,并没有详细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也没有讲明是否查清、排除挂单、转单的情况,也没有区分P作为业务员和主管期间的业务。所以,本案吸收总金额认定存在错误。


2、按照各同案人员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P仅为主管,上面还有实际控制人、副总、分公司负责人、总监4个层级,而P仅排在业务员之上,却被定位主犯,对P来说着实不公。


3、P的口供中,提到有返还给投资人资金的情况。但起诉书及鉴定意见中均未提及。但这个金额是判决应当确认的金额。


这样一来,完全就有理由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了。


针对鉴定意见,陈律师立马向法院提交了三份申请书,分别是调取鉴定检材申请书、调取挂单返利情况申请书、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以查明鉴定意见如何计算以及是否扣除挂单、转单等情况。


法院收到申请后,决定延期开庭,这也正说明了案子的确存在问题。


针对主从犯的认定,我们将公司架构运用思维导图画出,辅以其他同案人员的口供及证人证言。并找出了近几年上海市对于销售主管认定为从犯的案例。以争取将P认定为从犯。


万事俱备后,便是等待法院开庭。


期间,我们会见了P,对于我们提的法律意见,以及申请,均征得了P的同意。并向P了解了本案的全部细节,补充进我们的辩护词中。


三、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改判缓刑


终于等到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陈律师通过依次向同案人员和P的发问和举证质证环节,清晰明确地点出了P在公司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公司存在复投、挂单、转单,P返还给投资人钱款的情况。


在庭审发问环节,再次向P确认,愿不愿意在法庭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认罪认罚?P明确表示愿意。


陈律师在庭审辩护过程中,始终指出,律师的辩护观点,不影响P认罪认罚的良好态度。让法官清楚P并不是随意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是有合理理由和证据,并愿意在法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罪认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晓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P为从犯,对P判决缓刑。


在宣判当日,家属便在看守所门口接到了P,家人终于在分离九个多月后得以团聚。接到P后,家属转达了P对陈律师的感谢。


P说:“连总监都说,我请的律师真好!”


这句话,让我们感动了良久,回想起接案至今的种种辛苦,换来一个家庭的团聚,也全都值得。

作为金融领域的专家律师,陈晓薇律师以丰富的实战经验,建议非法集资人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之前,要综合以下影响量刑的因素综合考虑:

1. 是否为单位犯罪

2. 是否存在从犯情节
3. 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
4. 是否排除了上述挂单、转单、自己及亲友投资的金额
5. 是否有返还给投资人资金情况
6. 是否有退出违法所得情节
7. 是否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情节


一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没有重大事实认定错误等合理理由,在法院阶段是没有办法推翻的。对于认罪认罚具结程序需要慎重对待。


(具体见相关阅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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