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男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深圳公安局刑事拘留,怎么看?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2 | 58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依法设立的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即2020年3月1日期实施的《证券法》第五十一条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贵的人员。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交易证券、期货的行为会扰乱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但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自己行为的发生。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秩序和相关投资者的权益。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 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投资行为均基于内幕信息之外的各种客观判断。这种投资对于每个投资者都是公平的。如一家上市公司即将被收购,通常情况下,被收购方的股价会上涨,而收购方的股价会下跌,如果行为人了解到该内幕信息,就会加倍买进或者清空卖出,进而非法获利,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2. 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行为人自己不参与或者因为职业关系被限制交易股票、期货的,行为人将所了解、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利用该信息从事了相关的交易买卖行为。或者行为人要求、暗示他人去交易相关证券、期货。

3. 不以行为人获利为前提。

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不以行为人获利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了相关交易行为,最终亏损,也可以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