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是怎么一回事?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20 | 3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A开给B一张100万的增票,但没有真实交易,尽管B可以用于抵扣,但是A不是需要缴纳100万的销项税吗?
发票犯罪的罪名,非法持有发票罪量刑。
发票是连号的,这次开了001,下次去领002的时…


首先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虚开发票的规定:

虚开发票,法律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虚开发票罪;另一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是指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者服务提供,向他人开具普通发票,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虚开四种。

虚开发票因其偷逃税款的金额和性质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所以,虚开发票的刑期也相对较短,最高只有7年有期徒刑。

虚开发票靠什么牟利呢?

对于用票人员或者单位而言,其牟利主要是:为了在企业费用支出中列入,少缴税款的行为。

对于开票人员或者单位而言,其牟利主要是:

收取发票额比例的手续费或者固定开票费。

作者曾代理过一起虚开发票案

行为人作为专门的开票人员,成立公司,专门用于虚假开票。

收取5%开票费用的手续费,或者单笔不超过1000块钱金额发票,收取固定100块钱的开票费。

公安初查开票金额过亿,非法获利过千万

但我们介入后,提出了票、款走向不明,从开票、收票、用票的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论证,排除了不能认定的金额,最终只认定了150万。非法获利5万。

行为人后来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当事人也非常满意。

律师如何代理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首先需要理清楚三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看能否跟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相对应。

对于其中有货物交易的,要重点表明,并予以排除。

对于证据链断裂的部分,要坚决排除。

从行为人主观故意上来进一步论证是否具有非法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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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好上周,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互联网全程直播,这个案件我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庭审活动。虽然涉案人员二十余人,但是仅有两人到案,目前大量的人员处于在逃状态,而且两个被告人因为归案时间相差较大,并没有同时审理,而是一前一后。涉案的公司在金华仅开张两个月左右,对外宣传是青岛某新能源汽车公司,需募集资金开发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生产和租赁及周边业务,一个多月的时间已经“募集”了120余万元,我的当事人在起诉意见书中被认定为经理,对全部犯罪金额负责,罪名定为集资诈骗,没有主动投案,没有坦白,后在检察院经过多番努力,提起公诉时对我的当事人从犯身份予以认可,认定其并非经理,而是业务员,其对其涉及的金额也从120余万降低至20余万,扣除返还的利息红包等,最终和他相关的被害人共计损失实际为14.7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始终坚持集资诈骗的认定,理由是,没有任何实际的主营业务,从头至尾都是虚构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视频,虽然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等一套手续,但是没有实际生产经营,且目标群体紧盯着老年人,目前征集的被害人35人大多年龄超过60周岁,并且在过程中全部使用假
我的当事人确实使用了假名,也确实没有见过公司有任何生产经营行为,进入公司两个月左右,所有的动作都是在不断拉人借款,高额返息等,作为辩护人,以罪轻辩护为目的,在法院阶段书面和口头就可能争取的空间,尽最大努力陈述了法律意见,目前案件等待最终判决。
回到本文开头,厦门“叮咚钱包”目前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仅是侦查阶段暂定的罪名,在检察院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罪名是否保持一致,仍未可知,所以,请保持围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