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工作金融公司涉嫌非吸,他也会被判刑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8-27 | 3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题,我老公是整个集团的总经理,该集团有很多个不同行业的分公司,出事的是集团旗下的金融公司。但实际他并不参与金融公司的管理、决策及运营,也不参与金融公司分红。现在公安说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了,律师说等37天看结果。他确实是集团高管,但也确实没有参与犯罪,这样会被牵连吗?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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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跟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看实质,不看形式。

名义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并不重要,实际做什么才最重要。

举个例子:

民事案件中,只要在合同上签字,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是被胁迫(实践中几乎没有人能证明是被胁迫的,哪怕当时确实是被胁迫的),so,民事案件中就会直接认定行为人认可了这份协议,哪怕当时并没有看过,也一样认定行为人认可后签字。

刑事案件中,一份合同的签订,是否存在胁迫,侦查机关直接找当时的几个参与人员做个口供,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描述,只要有2个人的口供能够对上,就能认定这份合同时被胁迫下签署的的事实。

回到你老公的案子上,他是否涉嫌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首先,需要跟你讲明的是,我国的公安机关权限很大,可以把任何一个可能涉嫌的人员刑事拘留3-30天来调查案件。三种情况是30天,即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

你老公的工作到底是什么?

如果你老公的工作是集团公司的工作,对于该涉案金融公司的业务并不管理,也不参与,那他也不应该对该金融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你老公的工作涉及到读金融公司的管理,不论是对财务、业务、人事等方面,那都可能会涉及到金融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来。

2018-2020这3年时间是我国的金融犯罪严打攻坚战,2020年是最后一年。

我们团队自2015年开始代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我们代理的案件有90%都是非法集资类案件,我们明细感觉到2018年之后的政策要严于之前。2020年下半年要严于2019和2018。

尽管司法解释一再出台、最高院刑三庭负责人一再声明,对于不涉及核心业务的人员,积极配合调查,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我们发现,今年以来,业务员基本全部都要涉案,哪怕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也要起诉判决。司法实践并没有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关于非法集资的办理精神,一律从严。

我们代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的争点在于:

到底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还是集资诈骗行为
分部或者分公司负责人到底应该认定为从犯还是主犯
人事、行政类不参与核心业务的人员到底构不构罪
转单、挂单、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额能不能排除掉
行为人仅有房屋被查封,又要求退赔,退赔只能卖房,查封又无法卖出去,或者被羁押无法卖出去,怎么处理?能否认定为退赔
同样的金额和情节,不同地区判决差距非常大,量刑不统一
等等,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我们近期代理了3个案件比较典型,可分享给你:

案例1:公司产品总监马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改变定性为非吸,并判处缓刑

马某某是公司的产品总监,公司相关人员以集资诈骗罪被逮捕,起诉。我们团队介入后,提出了马某某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马某某的工作并非非法集资的核心业务,把其工作去掉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等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马某某构成非吸罪,判处缓刑2年。

案例2:代理投资人将主要犯罪人员的罪名从非吸变更为集资诈骗罪

本案嫌疑人以非吸罪被刑事拘留,逮捕。我们团队介入后,发现存在虚构项目、借新还旧、奢侈性投资等情况,向检察院递交了变更定性的法律意见,最终被采纳,本案已经移送中院审查起诉。

案例3:罗某某涉嫌非吸案不予起诉

湖北某地侦查机关认定罗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与另一嫌疑人共吸收1700多万,检察院的意见是认罪认罚的话,判三缓五,就等他去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他找到我了解下情况,我马上发现这个案子存在问题:很多到期后直接续投的属于重复计算,应当剔除。好几单比较大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不能再做刑事犯罪评价。本案系单位犯罪等。最终,我们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对罗某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你老公的情况,可以参考以上观点,具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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