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间涉嫌集资诈骗,此种情况下会怎么判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8-19 | 27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我已经在知乎上回答多次。可以参看我的往期回答。

在此,我再结合2个近期办理的案例,将这个问题回答清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非法集资类案件有两个刑法规定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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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项目是虚构、伪造的,资金并未用于正常经营,而是挥霍消费等。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如何具体量刑?


案例1:重罪变轻罪辩护成功

陈晓薇律师前段时间代理了一起涉嫌集资诈骗案件,当事人以集资诈骗罪刑拘、逮捕。


后陈晓薇律师团队介入本案,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我们分析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我们当即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22页的《变更罪名申请书》。


后来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对当事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量刑建议2年并处缓刑。当事人已经释放。

需要说明的是,陈晓薇律师第一次去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他通过前后左右监室的人员对比,认为6年有期徒刑他就能接受不上诉了。1个月瘦了30斤。会见完当事人,告知他我们对案件的初步分析和辩护思路后,当事人已经破灭的希望又重新燃了起来。

宣告缓刑的那一刻,他真的觉得是在做梦。

结论:遇事不要慌,冷静下来理性分析是关键。

立案的集资诈骗罪,最后起诉、判决的罪名并不一定是集资诈骗罪,需要专业律师介入,对证据进行专业分析判断,递交专业的法律意见,将重罪变更为轻罪。

非法集资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除了老板等核心人员外,其他人都因为不参与虚构项目、转移资金等,而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2:代理投资人将行为人轻罪变重罪

我们代理投资人维权之时,杜某及其几个核心人员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的,由上海CN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介入之后,发现杜某有虚构项目、借新还旧、转移资产等行为,随即向检察院提交了多份《关于杜某罪名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我们的意见被采纳,杜某及相关核心人员移送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审查起诉,罪名为集资诈骗。

足见,刑事拘留、逮捕的罪名,并不是最终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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