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情况可以为其辩护无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7-10 | 9836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吸业务员自己也投了钱-非吸高管无罪辩护-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咨询」
被告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情况可以为其辩护无罪?

在众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国内有没有无罪判例?给他们无罪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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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或者理财公司暴雷,哪些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需要了解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业务组成,对于核心业务岗位的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有:

1. 起意人员(某个或者某几个人提出要做非法集资业务的人),一般会认定为主犯。

2. 组织领导人员(如,为非法集资设立或者收购公司、组织创始人员、安排工作等),一般与起意人员为同一人员,大多数为实际控制人,会被认定为主犯。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人员,如副总等,会视参与程度不同,司法实践中有被认定为主犯,也有被认定为从犯的。公司设立好之后,接下来就是要设计金融产品。所以第三类人员就是,

3. 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人员(比如,这一期产品,多少本金,多少利息,多长期限等,往往也是合同的设计人员)。公司也成立了、产品也设计出来了,接下来就是要开发网站或者APP,将这些理财产品放到载体上才能对外销售。这些app这个就是需要技术人员来完成。

4. 技术负责人。司法实践中,一般技术人员只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普通的技术员工、程序员等不予刑事追责。产品、软件都准备好了,接下来就是要进行广告推广。

5. 营销人员。联系媒体打广告,进行线上推广,或者在商务楼、人流密集地摆地摊发放宣传广告册的地推人员,都属于营销人员,一般都会被追责。

6. 销售人员。这里的销售人员一般包括分公司的负责人、团队长、业务员。这类人员因为直接接触投资人,获取佣金提成,所以一般会被追责。(下面会具体讲业务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