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老总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H某带领自己招揽的投资人去公安报案。
我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法院取得了联系,并于当日赶赴长宁法院阅卷,通过拍照将15本案卷全部阅回。拿到案卷后,我们第一时间开展了大量的阅卷分析工作。
通过分析和向当事人了解的情况,我们了解到本案:
H某本人非法吸收的金额较少,情节较轻,吸收的投资人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其直属上司等公司的领导均未被刑事追责、自己也是投资人、家庭非常困难等情况。根据上述情况,陈晓薇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思路:
1.H某可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H某陪同投资人报案,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
3.H某可以先行退出违法所得;
4.拿到H某的亲戚朋友等投资人的谅解书;
5.调取H某与其招揽投资人的亲戚关系证明,排除父母、子女、配偶及其本人的投资额。另外,可以证明其他投资人均为关系非常密切的亲朋,与一般向社会公众招揽投资的性质有这本质的区别,从而证明主观恶性较小;
6.调取H某父母患病的证明、子女就学困难证明,作为法院酌定情节;
7.此外,我们发现H某的许多同事吸收金额远高于她,职位也在她之上,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根据H某提供的人员信息表,将该情况进行了整理,制作出了一张一目了然的图表。给法官第一印象,H某主动投案还被刑事追责,那些职位高、金额大的对于公安的电话置之不理的反倒不会被追责。这样将严重挑战司法的权威。
8.我们就上述情况跟法官进行了许多次沟通工作,在H某金额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刑期的情况下,争取到了判处缓刑。

在庭审中,陈晓薇律师从H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H某也主动进行了退赔等情况进行了辩护外,还重点渲染了H某的的上司及其他公司人员吸收金额较高、接到电话不到案且未被刑事追责,H某主动到案、维护法制权威等方面,达到了非常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