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人事部门工作,后来A公司的老板另外成立了B公司,开展P2P业务。因为B公司人员紧张,老板派当事人兼职处理B公司的人员招聘、绩效考核等人事工作。后B公司就因为资金无法兑付而“暴雷”。
家属同时也提出了能否找“关系”放人的要求。陈晓薇律师明确告知家属,我们坚决不会去走“关系”,搞勾兑。这么做,只能害人害己。我们团队数十起案件不予逮捕、取保候审、不起诉或者缓刑,均是专业辩护、有效沟通而来,没有一起案件是靠走关系而来。所谓“找关系”,说的直白点,就是去行贿,是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关系”而号称有“关系”,则可能构成诈骗,也同样是犯罪行为。切不可走歪门邪道,害人害己。 当事人家属听后,非常认可陈晓薇律师的观点跟态度。 紧接着,在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后,陈律师分析认为,当事人根本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客观上:当事人是A公司的员工,仅根据老板的安排,借调到B公司帮助从事事务性工作,并不参与非吸犯罪的核心业务,也没有任何额外的奖金和业务提成;
主观上:当事人对于B公司的业务并没有参与,也不明知,并不了解B公司的业务情况,没有主观犯罪故意。
因此,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当事人均不构成非吸犯罪。
我们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向承办讲清楚当事人所做工作。否则,一旦被检察院批捕,无罪的可能性就会非常小。听了陈律师专业的分析之后,家属放弃“找关系”的念头,当即决定委托我们代理此案。
陈晓薇律师提醒:
刑事案件中,所谓的“找关系”不但会给被羁押的当事人带来刑事风险,更会给家属带来刑事风险。
情况1:“找关系”如果真的找到关系了,那么找关系的人(包括家属和不规范操作的律师)则可能构成行贿罪。“关系”则是公检法的同仁,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枉法裁判罪等。
情况2:“找关系”并没有真的找或者找不到,那么家属可能会被骗,所谓帮忙找关系之人(不规范操作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辩护——安抚当事人情绪,找一切机会说服承办人员
第二天早6:00,陈律师就奔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这也是陈晓薇律师团队的一贯严格要求,必须在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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