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物质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财物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哪些情况不可以提起?
赔偿范围有哪些?
1、医疗费。据实提出。
2、住院伙食补助费。各地的标准*住院天数。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工作的,按照每日的工资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工作的,按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天数按照鉴定意见计算或者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计算天数。
4、交通费。据实提出。
5、误工费。计算方式为:被害人有工作的,按照每日工资数额乘以误工天数计算。误工天数一般计算到作出鉴定前一日或者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计算。
6、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
特别说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
或者在法院阶段提出
对于残疾补助金不予支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原则上也不支持,但可以和解争取,这块是大头
可以以此跟被告人谈判,赔偿到位,可出具谅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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