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三度逆转 律师力挽狂澜」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一起百万合同纠纷案胜诉纪实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3-24 | 114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合同纠纷-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一起百万合同纠纷案胜诉纪实
近期,陈晓薇律师团队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由我们团队在2018年末代理被告一方的一起合同纠纷案,被法院驳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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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历了管辖权的转移,三次超长时间的庭审,案情三度逆转,最终艰难获胜。


                         【本案裁定书】

一、案情介绍

那是在2018年9月的一天,一个陌生的号码打通了陈晓薇律师的电话,称是通过朋友介绍来的,现在情况非常紧急,也非常严重,希望得到陈晓薇律师的帮助。

通过电话了解,案子的情况非常复杂。原来,委托人是杭州一家p2p公司的外聘顾问,该公司的p2p平台时常会有大额返利活动(俗称撸羊毛),撸羊毛期间每日只接受每人5万元的限额充值。他的朋友(本案原告)为了能在活动时多获取返利,想通过他向平台账号充值,并转给了他三百万余元。

委托人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后,公司负责人指示委托人将全部充值款多次取现后交到公司,由财务人员后台操作原告的账户充值。

自此,原告获胜充值成功,也用账号的资金进行了相应的投资。

好景不长,几个月后,p2p平台发生暴雷事件,原告的投资也无法收回。由于迟迟拿不到钱,原告的矛头指向了我们的委托人,一纸诉状以委托理财合同的名义将我们的委托人诉至南京市某区法院,称他在收到原告的资金后,未充入p2p平台,要求解除合同,由我们的委托人返还仅三百万元投资款。

原告通过法院查封冻结了委托人的房产与银行存款,现在已经举步维艰。


二、一度逆转,被请入瓮,管辖权转移破局

 1.精准分析、策略得当赢得信任。

委托人有两个担心:

一是他们如果承担近三百万的债务,整个家庭财产将所剩无几,孩子上学、老人看病将无法保障。这是他们第一位考虑的;

二是委托人因参与了p2p的顾问工作,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也会难以接受。

陈晓薇律师团队经过分析,向委托人表达了我们的意见:

(1) 本案委托人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但基于目前公安尚未立案,据了解该平台涉及未兑付资金四千万左右,金额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公司正在筹集兑付资金,很有可能完成兑付而不付刑事责任。

退一万步说,即便无法兑付,委托人涉案金额也非常小,加之如果认定为从犯,刑期基本在6个月至1年之间,且如果退出违法所得,争取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本案两个方向,一是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另一个是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

(2) 本案在南京某区法院立案并无任何法律依据,首先需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至委托人长期居住地杭州法院。

(3) 法院立案案由错误,本案不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而是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在于把原告的投资款交给p2p平台,充入原告的账号。而之后原告的资金问题是原告与平台之间的纠纷,与我们的委托人无关,可以从这方面入手来进行抗辩。

(4)本案因为当事人都是以现金方式提取,以现金方式交付,所以证明难度非常之大。另一方面,委托人对接的负责人并不是其实际姓名,而是使用的化名,要想证明此人身份,难度非常之大。

委托人在电话中听完我们的意见后表示,陈律师思路清晰,思考完备。在此之前,他也咨询过多个律师,但都没有讲清楚本案的基本逻辑。所以,当事人虽然并未与陈律师见面,却当即决定委托陈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于是团队正式介入本案,拉开了一场诉讼马拉松的序幕。

2.管辖权异议成功,案外因素消除。

接下案子后,随着我们的深度介入,我们进一步了解案情,发现了一些预料外的情况:

(1)原告在南京某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本身是北京人,据了解其为了本案正在南京办理居住证,目前还未办好。而委托人与p2p公司分别在杭州和上海,本案在南京应无管辖权,依常理应当无法立案!

(2)委托人与其妻在事情发生前就因感情不和已离婚,本案也只是原告和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原告却在诉讼中一并起诉了委托人的前妻,委托人和前妻各自的财产都被法院全部查封,财产标的已远超诉讼标的。

委托人是第一次接触诉讼,对此并不了解,但是在任何一个精通诉讼业务的律师来看,这种种情况并非合理。

虽然没有任何证据,原告方可能采取了一些不透明的手段促成了本案。很有可能,原告已在南京布下了天罗地网,如果按照对方的设计,在南京出庭,本案很可能凶多吉少。

为此,团队没有犹豫,第一时间起草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向南京某区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

我们给出的理由是: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规定,委托合同的管辖地是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而南京某区法院并不符合任一条件,对本案应无管辖权,请求移交至杭州或上海的法院。于此同时,我们递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住所地系杭州,P2P平台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是上海。

经考虑,本次管辖权异议的成功机会会很大,即使被驳回,也可以向南京中院上诉,对方并无任何在南京起诉的理由。

经过了数日的等待,法院作出了移送管辖的裁定!


这下,要对方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了。果然,对方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但是,对方并没有任何上诉的理由,只得以《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认为我们委托人对原告有还款义务,来主张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本案的争议,实为我方委托人有无完成委托事项,该委托事项并不涉及双方间给付货币,因而并不适用本条规定。

不出意外,对方的上诉很快就被驳回了。

至此,本案确定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能存在的“场外因素”已排除,双方的第一轮交锋以我们取胜结束。

因为未涉及到任何实体问题,我们现在尚未敢掉以轻心,而是专注于准备接下来的庭审。

三、再度逆转,对方证人出庭,反为我所用

1.证据准备充分,但也有我方无法弥补的漏洞。

对于这次开庭,我们的准备非常充分。委托人此前与公司进行过沟通,公司负责人亦认可了接收资金的事实,并全面认可原告的投资,对于诉讼需要的材料,也是积极派人提供。庭上,我们提出了三组证据:

第一组:双方日常的微信记录,拟证明双方并无任何委托理财的意图,而是普通代为充值的委托关系。

第二组:是我方委托人的取现记录,以及公司的收据,证明委托人已将资金交给平台。

第三组:通过公司软件后台调取的记录,证明原告在充入资金后,将投资款全部用于平台投标,并且按照总投资额获得了平台返利,足以证明公司认可原告的投资,并且原告充值成功,委托事项完成。

原告方除了提供了前期双方沟通委托意向的微信记录及一些通话录音外,并无任何证据,在庭上做“幽灵抗辩”。

法官当庭核实了p2p平台的真实性。这次开庭时间非常长,历时四个小时,最终因法官下午还有其他庭审而中断。

然而,谁也无法想到,这次是本案几次庭审中结束最早的一次。

在这次庭审后,团队进行了复盘,在庭审中,我方的举证已经非常全面,足以还原当时的事实。但我们也有担忧:

(1)负责人的身份如何证明?(p2p公司的负责人是一个非常谨慎的人,日常一直以化名示人,我们的部分证据中,也有与负责人微信的记录,对于其身份的真实性与微信记录的同一性无法证实)

(2)负责人的证言是否会把责任推向委托人?(利益分析可推断出,本案的近300余万投资款,要么平台公司承担返还责任,要么我方委托人承担返还责任,平台公司的负责人基于利益考虑,也会把责任推给我方委托人)

(3)如何破局?

对于第一点,我们无法证明。对于第二点,我们无法控制。只能静观庭审以及对方证据来定。如果对方也只字不提,我们只能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至此,基本策略已比较完备。

在此期间,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解除对我方委托人的超额查封。我们提出,委托人个人的房产价值足以覆盖本案争议标的,无需再冻结其个人账号。

不久,委托人及其前妻的个人银行账号被解除了冻结。

2.平台被公安立案,申请法院移送被拒绝。

此后,委托人告诉我们,公安已经对p2p平台立案,公司负责人已经被拘留接受调查。

我们当即认为,本案可以由法院移送至公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样一来,可以通过公安的调查查清事实真相,核实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正当我们对此打通法院电话,申请移送时,法院告知,公司已经作为第三人加入本案,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已经安排好。对于是否移送及负责人身份的问题,法庭会视开庭情况做出判断。

3.对方两证人出庭,完美为我所用。

第二次庭审,原告请出了两位证人:

一位是投资人代表,在暴雷当天曾去过公司,以证明公司并不在我们主张的地方经营,想直接驳倒我们提出的在经营地交付现金的主张;

另一位是公司在上海聘请的代账会计,以证明公司并没有收到原告投资款。我们注意到,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也到庭了,并提供了公司的银行流水及对账单,与二号证人相印证。

我们临危不乱,灵活应对,对上述证人一一进行了发问。

首先,一号证人是在暴雷当天才去公司了解情况,不可能用现在发生的事情去证明过去的状态,不足以证明交款当天公司也不在此地经营。

其次,委托人是通过现金交付的,自然不可能在银行流水上有所反馈,二号证人代账会计并不参与位于杭州的公司运营,对于收款情况,也不可能了解。

一般情况下,询问至此就结束了。但是,这样千载难逢的好机会怎能错过。我们向两位证人出示了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账号,经两人分别确认,这正是负责人在使用的微信!此外,还证实了负责人所用的化名与我方提供的一致。

至此,我们证据中的缺陷被对方的证人完美补齐!

原告方并未预料这样的情形,显然已经乱了阵脚,虽然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但对方在辩论阶段并未进行总结,而是匆匆读完了之前准备好的代理词。我方则针对证人证言的矛盾以及为我所用的部分进行了深入剖析,合议庭人员频频点头。

      【庭审结束,不觉夜色已至】


坐上回程的高铁,时间已经到了近十点。经此一役,对方基本已无胜算,但是公司居然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还提交了对我方不利的证据,其目前的态度有些让人担心。

四、三度逆转,公司反水,据理质问拆谎言

1.负责人现身,极力否认收到资金。

果然,担心并非是多余的,上回庭审时,公司负责人已被公安取保,本案中一直争议的身份问题已经查明,该负责人没有必要再躲在后面。几个月后,法院再次通知我们,称公司的负责人与他们进行了联系,并且希望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因此安排了第三次开庭的时间。

这样一来,之前我们提交的与其有关的证据,很有可能被其全盘否定,将面临完全的败诉风险!

事实上,经过前次开庭,团队在再次复盘的时候,已经就公司与原告达成利益交换的可能性进行了预设,公司为了推脱责任,对收款事实否认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即使对方说谎,法院也有可能会采纳其观点。

经过彻夜讨论,团队一致认为:即使明确对方撒谎,法院也不敢轻易处理,应在尽可能对公司负责人证言充分反驳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交由公安处理。这样一来,负责人对公安不敢说慌,相应的调查结果也可以证实我方委托人的清白。

开庭前,又经过了一天一夜的准备,团队几名律师把整个案件的案卷材料全部仔细梳理了好几遍,针对对方任何一个可能与事实有细微差异的表述,都要做好相应的证据应对。很快,开庭的时间就要到了,顾不上休息,团队几人再次浩浩荡荡地奔赴西湖法院。


            【陈晓薇律师在路上】

2.犀利发问揭穿谎言,灵活运用逻辑思维将说谎者逼到死角。

这次开庭,我们先是给法官出了一个难题:

公司的负责人现已查明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已经在本案中列为第三人,那么,此人与第三人存在利益关系,在本案中,能否再作为证人?

法官与合议庭讨论后表示,该人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代表公司,为了查明真相,只能将其作为证人就案件事实陈述。

最终,我们让书记员对上述疑问进行了详细记录,同时也可作为可能的上诉依据,暂时对此不予深究。

谁知,公司负责人发表证人证言时,丝毫不考虑自己的证人承诺,作出了与事实完全相悖的言论。

他称,我方委托人是与他一起的合作伙伴,公司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投资款,而且,我方委托人侵吞公司资产,他将准备采取刑事报案。


在对方看来,通过突如其来的证词及声明报案足以威慑我们,但是对方的表现完全在我们的意料之中。众所周知,一个谎言,需要用更多的谎言去圆。如果对方是真假掺半的去作证,为了拆穿,我们需要精准地找到说谎的部分,并针对性地提出有力的反证,但是,对方的表现,给了我们无数拆穿他的机会!

陈晓薇律师从短短几分钟的陈述中,列举了十多条对方陈述与客观证据(大多为微信聊天记录,上次庭审通过对方证人已经证明微信身份系该负责人)相悖的地方,并通过前几次庭审中双方的举证一一予以反驳。

语言可能会作假,但是各方沟通的经过,实实在在的客观证据无法更改。经过近5个小时的发问,面对铁一般的证据,任何辩解都是苍白的,反而会越说越错。

庭审结束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我们终于收到了本案的最终裁定。


本案经过了管辖权转移,三次长时间庭审,最终彻底击溃了对方。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明确判决,但在判决中认定了相关事实,对方已无任何理由再次起诉,可谓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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