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的订立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工资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者不满3个月 不得订立试用期
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3个月
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4、服务期
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即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人员限高管、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竞业限制约定清楚范围、地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除服务期、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6、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7、劳动合同的变更
必须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8、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者解除
双方无过错 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过错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合同无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的
随时解除 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解除
(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者过错 试用期不符合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双方无过错)
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调换岗位也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不得依据“双方无过错”及经济性裁员 职业病;因工负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孕产乳期;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其他
9、经济补偿金
工资高于地区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补偿不得超过12年。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合同的
2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 双方无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4 经济性裁员
5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劳动者不同意除外)
6 破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散
7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8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0、赔偿金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双倍赔偿劳动者。
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双倍赔偿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
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
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临时性 不超过6个月
辅助性 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工量10%
12、非全日制用工
每天不超过4小时,没周不超过24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上海19元)。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13、两倍工资
1.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14、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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