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法律关系,你懂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01-20 | 6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付是承揽合同的一个根本特征。工作成果虽然不一定要是有形的成果,但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承诺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列举式规定来看,只有纯粹的服务过程而没有明确结果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承揽行为。代驾行为则属于只有服务过程而没有成果需要交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安全到达目的地,代驾人的义务即告完成,无需就其工作生成的某种结果进行交付。

最后,代驾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要件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以当事人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劳务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而代驾,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将其车辆驾驶至指定地点,代驾人根据其自身的技能,安全将车辆驾驶至目的地时,委托事项即终止。

  在学理上,有人将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称为“完成工作的合同”,将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称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二、代驾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1.责任主体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主要由侵权法解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亦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也专门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代驾人是职务行为,根据该条规定,首先应当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车主(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并未涉及商业三责险的赔偿问题,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均经过保监会审核,基本是一致的,在“保险责任”部分中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代驾事故中应当由代驾人(代驾公司)一方承担责任,车主(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