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的“退一赔十”你造吗?——陈晓薇律师在杨浦区五角场镇开展《食品安全法》讲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09-29 | 5020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安全法》中的“退一赔十”你造吗?陈晓薇律师在杨浦区五角场镇开展《食品安全法》讲座


《食品安全法》中的“退一赔十”你造吗?

陈晓薇律师在杨浦区五角场镇开展《食品安全法》讲座

8月22日上午,陈晓薇律师在本市杨浦区五角场镇开展了《食品安全法》讲座培训,杨浦区五角场镇各居委分管人员共计12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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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从《食品安全法》颁布的意义开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律中所涉及到的知识点。

一是并重点对居民最为关注的转基因食品、保健品、婴幼儿乳制品等进行了分析;

二是在商品标签、说明书、广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讲解;

三是对网络平台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说明;

四是从证据角度出发,对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指导居民如何保留有效的证据;

五是通过丰富多样的案例,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三个方面给出了维权渠道和方法。民事方面可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给予退一赔十。行政方面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由该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部分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居民心声


居民纷纷表示,陈律师讲解生动形象,用最浅显易懂的语言,将生硬深刻的法律规定展示给大家,让居民听得清,听得懂,会操作。面面俱到的同时还能重点突出,听得意犹未尽。

陈律师的公益宣言

作为上海市七五普法讲师团的成员及上海市法律援助律师,陈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及公益性讲座方面持之以恒地坚持着。

2016年至今,陈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律师个人援助案件15起,开展公益讲座10场,义务接受居民咨询20余场,收益居民达500余人。

陈律师还将继续在青浦、松江、静安等地持续开展公益讲座,期望通过讲座培训的形式,让更多的居民了解法律、会用法律。

陈律师用自己的坚持,为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