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罪-买卖个人信息是什么罪
随着时代发展,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兴的科学技术,逐步走入了我们的生活。上班打卡时要“刷脸”,支付宝等支付平台也可以“眨眨眼”人脸识别登录,甚至很多智能手机,也支持机主通过人脸识别解锁屏幕。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人脸识别技术在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会有不法人员利用该技术及相关规则的不成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前日,陈晓薇律师接受了新京报的采访,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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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篇幅,陈律师的观点并没有在报道中全面展示,现“约法派”特邀请陈律师就人脸识别这一新兴技术中的犯罪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从某宝上搜索“制作人脸动态识别”等关键字,会弹出不少代过人脸识别的商家。
这些就是从人脸识别衍生而来的黑色产业。有需要通过人脸识别的人,向“工作室”购买服务。而“工作室”要代过脸,也需要向提供资源的“料商”购买“料”,也即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和头像照。
【图片来源自互联网】
那么,对于这种黑色产业,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料”:包括了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头像照,能够精准锁定到个人,所以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料”的来源如果是通过黑客手段非法获取的信息,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料”的买卖和非法提供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料商”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求人群,如果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盗用身份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人脸识别通过后,还可能进行后续的违法犯罪活动。比如伪装成他人进行诈骗,或利用人脸识别破解他人支付账号,盗刷银行卡,盗窃财物等等。这些不言而喻,均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帮助人脸识别商家,如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帮助他人通过人脸识别,还将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目前,刑事立法层面对于帮助通过人脸验证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一条规定可以从共犯角度进行处罚,但该罪处罚相对较轻。
【图片来源自互联网】
陈律师的话
在目前有关黑产呈现快速扩张态势的背景下,刑法对此行为的规范明显较弱,同时,又基于刑法中对共犯的“共谋性”和“明知性”的法律规定,很容易使得这些黑产商家在已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财产利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进行其他严重犯罪的入罪评价。
所以,不管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层面,均应引起重视,尽快对非法提供人脸认证行为做出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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